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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张国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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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赣0103刑初837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日期: 2019-12-13

法  官: 余萌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娄某 裴某某

被告代理律师: 肖玉佳 [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 万宇涛 [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9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11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及其辩护人肖玉佳、万宇涛律师,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10月份,被告人裴某某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各一套(银行卡、网银盾、手机卡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娄某以赚取好处费。


2019326日至329日期间,被害人肖某在网络上被人以交友和利用博彩平合漏洞牟利的名义诈骗,陆续向被告人裴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7×××12)转账共计180.07144万元,其中的20万元分別于2019326327日分四次被转账至被告人裴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7)


2019329日,裴某某按照娄某的安排准备注销并办理新的银行卡卖给娄某时,发现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17×××12)内有余额46万余元,便打电话告知娄某,娄某通过电话挂失了裴某某的工商银行卡。2019330日,娄某、裴某某在李某(另案处理)的指示下,由李某、袁某飞、郭某雨(均另案处理)陪同,由裴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补办银行卡并取款284172元,取出的钱款交给李某,娄某从该次取款中分得19000元的好处费,裴某某分得9000元好处费。


2019331日,裴某某在注销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号62×××27)时,发现卡内也有余额,便电话通知娄某,当日在娄某的陪同下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挂失补办银行卡,转账10000元至其本人支付宝账户,取款155000元,取出的钱款交给李某家属,娄某从此次取款中分得好处费20000元,裴某某以转账至其本人支付宝的10000元为好处费。被告人明知银行卡内钱款为犯罪所得,两次从银行取款共计439172元,转账10000元。娄某共计分得好处费39000元,裴某某共计分得好处费19000元。


20187月,位某(同音,另案处理)以一套银行卡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娄某收购银行卡,娄某以支付300400元不等的好处费向他人收购银行卡,从中赚取差价。其直接收购裴某某等人银行卡,通过裴某某收购郭某某等人银行卡,通过孙某收购王某、刘某某的银行卡。位某收卡验卡时将限额及密码错误的银行卡留在娄某住所内。


201971212时许,民警在河南省新密市南文峰路某某公寓娄某的住所内抓获娄某,当场查获他人的银行卡24套。2019525日,民警在河南省新密市农业路“人民在线”网吧抓获裴某某2019712日,娄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李某。娄某家属退还了39000元的违法所得,已发还被害人肖某。裴某某家属代其退还19000元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娄某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请示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具有立功、返还所得赃款、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裴某某具有返还所得赃款、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娄某、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取款监控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袁某、王某、陈某、孙某、刘某、朱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被告人娄某、裴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裴某某明知其银行账号内款项为犯罪所得仍然伙同他人予以转移,金额共计4491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娄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娄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娄某、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已返还所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娄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娄某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返还所得赃款,具有立功、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713日起至2023912日止。)


二、被告人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525日起至2022924日止。)


三、对于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元,依法返还被害人肖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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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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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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