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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张国铁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2
浏览量:1069

某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赣01民终1247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19-06-03

张美燕姚永忠廖江川

审理程序: 二审

某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 企业信息

被上诉人: 未某某

上诉人代理律师: 施丽 [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刘根南 [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某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江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未某某、原审被告朱某、万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4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万某某驾驶赣A×××××小车与未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未某某受伤及其车某,交警部门认定未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万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赣A×××××小车在某保险江西分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未某某的交通事故损失,由某保险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江西建诚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未某某损伤伤残等级九级,某保险江西分公司抗辩未某某不构成伤残,仅提供其对未某某的损伤勘查照片,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未某某为失地农民,某保险江西分公司抗辩未某某的交通事故损失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案情,一审法院核定未某某的交通事故损失如下:1.医疗费25729.42元;2.后续治疗费18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100元/天×19天);4.营养费380元(20元/天×19天);5.护理费1653元(87元/天×19天);6.误工费损失,未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虽年满50周岁,但其提出交通事故发生前有收入来源的银行流水证据,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计算。未某某主张误工费按1526.25元每月计算未超出南昌地区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其误工费损失5545元(1526.25元/月÷30天×109天);7.交通费酌定190元;8.残疾赔偿金124792元(31198元/年×20年×20%);9.车损酌定600元;10未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未某某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为178789.42元。依交强险约定,某保险江西分公司应赔偿未某某120600元,其已先行垫付医疗费10000元,故某保险江西分公司还应赔付未某某110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某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未某某交通事故各项损失计110600元;二、驳回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8元,减半收取计1704元,鉴定费2600元,共计4304元,由未某某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万某某驾驶赣A×××××小车与未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未某某受伤及其车某,交警部门认定未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万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万某某应向未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赣A×××××小车在某保险江西分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未某某的交通事故损失,由某保险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某保险江西分公司上诉主张未某某的伤情未达到评残标准,经查,未某某的伤情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被认定为构成九级伤残,某保险江西分公司仅提供自身复勘所拍摄的照片不足以推翻鉴定报告,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


某保险公司上诉又主张未某某为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然未某某已提供证据证实其为失地农民,一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未某某的残疾赔偿金为124792元,故某保险江西分公司应在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110000元。某保险江西分公司上诉主张未某某未提供任何车损证据,不认可车损600元,经查,事故车某的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书予以认定,客观存在,一审判决酌情认定车损为600元亦无不当,故某保险江西分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车损600元,本院对某保险江西分公司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因某保险江西分公司已向未某某支付了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10000元,某保险江西分公司还应向未某某支付赔偿款110600元。某保险江西分公司上诉主张未某某已过退休年龄,不认可误工费,并不能免除其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本院对其扣减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某保险江西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


某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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