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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张国铁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6
浏览量:335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赣0102民初5974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18-12-24

法  官: 熊艳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吴某某

被  告: 袁某

原告代理律师: 徐文娟 [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 汤颖 [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文娟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19日,被告袁某在与原告吴某某微信聊天中向原告提出借款2万元,并承诺20182月归还。次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账户转款2万元至被告的支付宝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无果,于201895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微信聊天截图;2、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3、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袁某向原告吴某某借款2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回单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借期届满后,被告拖欠借款至今不还,对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应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9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袁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吴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袁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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